(2014)鞍岫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于广才与余晓芹、张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广财,余晓芹,张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于广财,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晓芹,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余,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009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