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诉黄德、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德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黄德付,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德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负责人:陈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德付,男,生于1958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李中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均,男,生于1964年1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安岳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德、重庆金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德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5)乐至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元,减半收取162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晓琼审判员 兰 勇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