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卢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被告人卢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因喝酒后心烦,便在吉安市火车站工地附近捡了一根铁棍到处游荡,游荡至吉安市电力公司附近时,见被害人杨某在前面走路,被告人卢某某即用铁棍朝被害人杨某左手臂和后背各打一棍。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要求被告人卢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2328.50元。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其无力赔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因喝酒后心烦,便在吉安市火车站工地附近捡了一根铁棍到处游荡,游荡至吉安市电力公司附近时,见被害人杨某在前面走路,被告人卢某某即用铁棍朝被害人杨某左手臂和后背各打一棍。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支付人民币2000元赔偿款给被害人。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因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07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元,营养费75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人民币1182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柏某某的证言,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辨认笔录、保全证据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复印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复印件,江西XX**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收条及被告人卢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喝酒后心烦遂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能自愿认罪,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被告人卢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的,被告人卢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超过标准,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28.50元,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剩余人民币98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