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润金、祁海霞诉被告丰国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南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金,祁海霞,丰国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南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王润金。原告祁海霞。被告丰国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南支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明达花园A-2。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金、祁海霞诉被告丰国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海南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