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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朝阳与杨森,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杨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温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白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