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朝阳与杨森,白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杨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30号原告温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耀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白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