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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李甲,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乙,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甲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