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877号原告李甲,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乙,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甲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甲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