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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高莉莉与毛荐雄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莉,毛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780号申请执行人高莉莉,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毛荐雄,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高莉莉与被告毛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莉莉于2015年4月2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荐雄支付借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0,698.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母亲张文艳到庭,表示愿意分期付款,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申请执行人高莉莉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还款方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法一次性履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款款协议,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该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