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石应山申请内蒙古世纪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应山,内蒙古世纪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赛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石应山,男,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应山申请执行内蒙古世纪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赛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