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康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经银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存款冻结并扣划至法院交付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郭玉香审 判 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