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樊庆真与王效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庆真,王效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046号原告樊庆真,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牛艳丽(特别授权),郓城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效磊,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特别授权),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樊庆真诉被告王效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庆真撤回对被告王效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吕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