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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中化三建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