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中民申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大朋与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朋,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王美生,刘承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中民申字第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友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玲,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蕴涵,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大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美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承涛。再审申请人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大朋,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王美生、刘承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青民一终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单克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王键、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对本案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单克强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