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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事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事初字第13号原告陈群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海南华盈实业有限公司,陈权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事初字第13号原告陈群。法定代理人陈日坚。法��代理人王玉珍。委托代理人王天祝,临高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南华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何建平,公司经理。被告陈权。原告陈群诉被告海南华盈实业有限公司、陈权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由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茂、代理审判员白文英、张医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群负担。审 判 长 白 文 英审 判 员 ��王茂代理审判员 张 医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慧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