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钦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琨,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彝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李荣华,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故原告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5元,减半收取8492.5元,由原告宁夏中房集团银川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