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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东盛包装有限公司与尤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东盛包装有限公司,尤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076号原告江阴市东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澄路145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清,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建忠,男,1966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603140215,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春光村萧家桥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东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与被告尤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盛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东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尤建忠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东盛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贤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