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和法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堪,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和平县林寨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3日被羁留,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平县看守所。辩护人谢文杰、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晓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堪及其辩护人谢文杰、巫永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晓堪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冰毒”用于吸食。2014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和平县阳明镇和公3商务酒店502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晓堪,随后在被告人陈晓堪的外衣口袋与手提电脑包内缴获疑似毒品6小包,在被告人陈晓堪的粤P.GZ6**号牌比亚迪轿车内缴获疑似毒品15小包。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河公(司)鉴(化)字(2014)458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1)无色固体16包,透明封口袋包装,净重74.46克;(2)无色固体4包,透明封口袋包装,净重3.02克;(3)红色丸状固体1包,透明封口袋包装,净重0.28克;(4)棕红色丸状固体1包,透明封口袋包装,净重0.54克,以上共计78.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尿液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晓堪的供述与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晓堪在庭审中辩称,1、对个别证据反映的情况有不同看法;2、其持有的毒品没有那么多,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3、我是自愿认罪,又是初犯;4、现我的小孩还小,需要照顾。综上,为挽救我的家庭,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晓堪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对涉案毒品数量应以被告人现场指认为准,并结合本案实际,客观认定;2、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3、涉案毒品是为其自己吸食,没有流入社会而造成危害;4、被告人染上毒品,是交友不慎;5、被告人是家庭唯一劳动力,小孩还小,又是初犯。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堪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8.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晓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晓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及减轻处罚问题,本院作如下综合评判:1、关于本案毒品数量问题。经查,侦查机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所侦查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所收集的各方面证据,程序合法,真实,并相互关联,且经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专业技术鉴定得出涉案毒品数量为甲基苯丙胺78.3克。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涉案毒品数量是准确的,且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涉案毒品数量不足78.3克,与本案事实不符,且没有向法庭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2、关于本案减轻处罚问题,经查,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被告人不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依据,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晓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为打击、治理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本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8.3克,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干漠代理审判员 梁 妮人民陪审员 梁思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