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楼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楼某。委托代理人朱鲜平,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楼某为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亦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鲜平,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季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某诉称,双方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曾用名张春英),××××年××月××日又生一女张燕姿,目前为止无存款和外债。结婚以来,被告从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长年赌博,好吃懒做,从不顾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及教育成人,张燕姿由原告楼某抚养及教育成人,一切费用由各自负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感情破裂的情况不属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乙(曾用名张春英),××××年××月××日又生一女张燕姿。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登记已有十余年,生活中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多为家庭和儿女着想,加强思想沟通,原、被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XXX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经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