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包建明与厉守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建明,厉守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包建明。委托代理人:施孔周。被告:厉守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建明与被告厉守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建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建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包建明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