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催新厂,晏雪与孔三平刑事附带民事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催新厂,晏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1号申请人:催新厂。申请人:晏雪。被申请入:孔三平。申请执行人催新厂,晏雪与被执行人孔三平,刑附民赔偿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作出(2005)大刑初字第7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入催新厂,晏雪于2015年05月l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19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小川镇支行划拨孔三平银行存款6980元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帐户内。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5)大刑初字第7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李晓勤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