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易亚清与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亚清,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18号原告易亚清。被告赵雨生。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亚清与被告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亚清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易亚清以其女儿易漫漫名下的财产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易亚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雨生、江苏金建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对易漫漫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东垣路梦园小区的房产(权证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杨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