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7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魏学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石高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武威金苹果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28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左 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