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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梅珠与王栋琴、肖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珠,王栋琴,肖子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陈梅珠,女,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栋琴,女,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肖子扬,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珠与被告王栋琴、肖子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子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梅珠以未能查到二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待查明以后另行起诉肖子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子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珠撤回对被告肖子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