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阮晓艳与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9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晓艳,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阮晓艳,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县。委托代理人吴炳宣,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美霞,泉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罗锦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涛,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阮晓艳诉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邝荣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炳宣、陈美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春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803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港东路以北琶洲塔西侧的琶洲国际采购中心第A-1幢3层386号房,套内建筑面积37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2)面积减少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被告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实测套內建筑面积为33.76平方米,减少3.24平方米,其中未超过3%部分1.11平方米;超过3%的部分2.13平方米。故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房屋面积差异的差价款224482.11元,并按减少的面积未超过3%部分的面积差异房款为基数,以年利率6.15%计算支付自收取全部房款之日起至返还面积差异房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我司承认涉案房屋存在面积差,但我司对差异房价及利息的计算有异议,具体标准由法院依法审查认定。2、对于违约金的总数有明确限定,应当不超过已付房款。利息也属于原告损失的一部分,应当计算在违约金数额内,即违约金与利息的总额不应当超过已付房款。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1546706元(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803元)向被告购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港东路以北琶洲塔西侧的琶洲国际采购中心第A-1幢3层386号房,套内建筑面积37平方米;被告须于2007年2月10日前,将经工程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实际面积与购房面积差异的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该合同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被告已将上述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交楼违金等,本院作出(2008)海民三初字第2795号判决,该判决确认原告在2007年12月21日前支付全部房款给被告。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上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该产权证记载:上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33.76平方米。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价格据实结算;(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讼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而房地产权证核准的套内建筑面积为33.76平方米,减少面积3.24平方米,其中未超过3%部分为1.11平方米,超过3%部分为2.13平方米。现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退还多收购房款,并按减少的面积未超过3%部分的面积差异房款为基数支付利息,是可以的。但由于合同没有对利息的标准进行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原告所主张的年利率6.15%),计算时间为付清房款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因利息是法定孳息,不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所以被告辩称利息应计入违约金范围,连同其他违约金合共不应超过本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多收房款224482.11元给原告阮晓艳,并从2007年12月21日起以46401.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原告所主张的年利率6.15%)支付利息给原告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邝荣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智妍黄智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