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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月飞与徐德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飞,徐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王月飞,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徐德仁,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2015年4月2日22时50分许,徐德仁驾驶辽D×××××奥迪牌轿车,沿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瑞麟轩小区西门路段向东左转弯时,遇王月飞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两车相撞,造成王月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交警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徐德仁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月飞无责任。申请人王月飞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德仁驾驶的辽D×××××奥迪牌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德仁驾驶的辽D×××××奥迪牌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