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都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都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都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