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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都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都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都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杨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