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学娟与大连台宝鸿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娟,大连台宝鸿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陈学娟,女,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台宝鸿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李绾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知渊,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娟诉被告大连台宝鸿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学娟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学娟负担。审 判 长 陈 霞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人民陪审员 宋伟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