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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法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永顺与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顺,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李永顺,男。被告龙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顺诉被告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找到被告龙华,原告李永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顺承担。审 判 长  刘 坤审 判 员  张金来助理审判员  许琳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礼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