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马民初字第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杨文清。被告叶某甲。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克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清、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叶某乙,现在瑞安市外国语学校读书。至今原、被告尚未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理念、志趣爱好不同,非但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反而经常为经济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2009年被告因工受伤致使其无法正常行走,需要借助轮椅生活。为此,被告脾气越来越古怪、暴躁,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进行辱骂。从被告受伤后,原告每天在家起早贪黑辛苦照顾被告生活起居、寻医治病,原告盼望着被告的病情会有奇迹出现,但被告还是对原告不信任,无端查翻原告的手机,并诅咒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原告心力交瘁,无法再与被告生活下去,并且对被告心灰意冷,进而对婚姻开始绝望。2012年下半年,原告为解除精神痛苦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回家。另,被告因工受伤,其赔偿款共计有60万元左右在被告处,用于被告的生活费,被告现在东山街道上埠村经营棋牌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希望,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叶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叶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我们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我们平时没有吵架,但被告经常出去赌博;我因工受伤后脾气也没有变坏,我的赔偿款有部分被原告拿去赌博了,原告还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叶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就读于瑞安市外国语学校。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被告因工受伤,治疗后,于2010年6月21日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二级,现无法正常行走,需要借助轮椅生活;被告因工伤致残后,共获得经济损失赔偿款53万元。被告在受伤治疗期间,原告对被告悉心照顾,夫妻关系较好。原告治疗回家后不久,原、被告开始为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两年,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共同生活时间少。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被告的户籍证明、女儿叶某乙的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并证明相应事实。原告诉称的和被告辩称的其他事实,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叶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应当依法保护、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因工受伤致残,原告作为妻子,应对被告多加照顾;现原、被告已育有一女,女儿尚未成年,双方应多为家庭、子女着想,相互体谅、相互信任,珍惜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夏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鹏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