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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尾诚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尾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321号罪犯王尾诚,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侯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尾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尾诚、王春家、王耽诚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8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榕刑执字第85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尾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尾诚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尾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尾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尾诚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尾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