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永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63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935205-9。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升,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该单位物业部经理。被告李永香,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