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经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继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经顺,张继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郭经顺,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继献,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经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继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2014)文民三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继献名下65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