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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4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1539-8;工商注册号500106000082553。法定代表人张林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北门东站北行100米右边,组织机构代码70914736-8;工商注册号511400000011351。法定代表人刘玮,总经理。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文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上坤物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