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跃军与被告姜殿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军,姜殿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李跃军,住前郭县。被告姜殿波,住前郭县。原告李跃军与被告姜殿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军与被告姜殿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原告自行处分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