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金树发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树发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17号罪犯金树发,曾用名金树涛,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五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告人金树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和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金树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金树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树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认真遵守操作规程,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在入监队从事雕刻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74分,记功4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金树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树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