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事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房洪凯与王年好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洪凯,王年好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事初字第18号原告:房洪凯,男,住辽宁省盖州市陈屯枣峪村。委托代理人:张岩俊,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年好,男,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洪凯(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年好(以下简称被告)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洪凯撤回对被告王年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祥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