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张道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道路,居民。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与张道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淮涟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道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淮安汉邦万融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785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时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涟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祝静执行员 孙志东执行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