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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鹏翔与王树彬、吴冬林、朱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翔,王树彬,吴冬林,朱建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陈鹏翔,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兰,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陈鹏翔母亲。委托代理人彭万鑫,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树彬,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冬林,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建锋,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鹏翔与被告王树彬、吴冬林、朱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翔撤回对被告王树彬、吴冬林、朱建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