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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白培坚、罗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白培坚,罗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越,男,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被告白培坚,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罗洁莉,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王飞诉被告白培坚、罗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白培坚与罗洁莉是夫妻关系,被告白培坚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上述借款合同累计借款本金为11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中相关条款“如借款人借款到期未还本金或拖欠利息,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法律程序”的约定,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经原告书面及口头多次催讨无果,构成违约。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1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5日至本案执行终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被告白培坚、罗洁莉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王飞作为贷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3%,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并约定如有违约,被告须按每日万分五向原告支付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白培坚转账支付979000元,剩余款项由现金支付于被告。另查,户籍资料显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有借据、转账凭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请按月利率@%支付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保护。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培坚、罗洁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8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49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晗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