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XX英与曹建东、郎东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曹建东,朗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出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曹建东,男,出生于1978年3月11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朗东梅,女,出生于1983年11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建东、朗东梅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曹建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英交通街分理处帐户存款31800元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