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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XX英与曹建东、郎东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曹建东,朗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XX英,女,出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曹建东,男,出生于1978年3月11日,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朗东梅,女,出生于1983年11月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建东、朗东梅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曹建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大英交通街分理处帐户存款31800元至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