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刑初字第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雄刑初字第0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住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雄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男,1975年3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住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雄县,住雄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贺明、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及王某乙的辩护人刘国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依维柯客车在津保高速雄县东站下高速时,因王某甲拒绝缴纳高速费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并将依维柯车堵塞在通道内,致使下高速的其他车辆不能通行,容城县高速交警赶到现场后,在查验王某甲驾驶证、行车证过程中,王某甲不予配合,阻碍将车拖离车道,用拳头击打交警李某甲,将其手抓伤,王某甲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称被交警打伤,赵某甲赶到现场后,与正在现场录像的交警渠某某发生肢体接触,赵某甲等人将渠某某眼部打伤。被告人王某乙带领本厂工人赶到现场后,手持铁管对交警李某甲、庞某某进行追赶,致李某甲头部受伤。最后在交警劝说下依维柯客车驶离收费站通道。经鉴定,李某甲、渠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自愿认罪。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乙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乙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4、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应从轻处罚。5、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责任,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乙在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依维柯客车在津保高速雄县东站下高速时,因王某甲拒绝缴纳高速费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并将依维柯车堵塞在通道内,致使下高速的其他车辆不能通行。容城县高速交警赶到现场后,在查验王某甲驾驶证、行车证过程中,王某甲不予配合,阻碍将车拖离车道,并打电话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先后赶到现场,与正在现场录像的交警渠某某发生冲突,赵某甲等人将渠某某眼部打伤。王某乙等人持械对交警李某甲、庞某某进行追赶,致李某甲摔倒头部受伤。经鉴定,李某甲、渠某某伤情属轻微伤。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到雄县公安局板东刑警队投案自首。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雄县公安局板东刑警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其来投案自首。2014年4月5日,其驾驶依维柯客车在津保高速公路雄县东站出口因缴纳高速费的事情与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发生口角。高速交警过来处理此事,交警想把其依维柯客车拖走,其打了一名交警,其他交警就拉其,在此过程中有交警往其脸上喷辣椒水。李某乙从驾驶座站起来想下车走过来,其他的警察也从身上掏出一瓶辣椒水对着李某乙的脸喷了两三下,就把李某乙控制住了。交警用辣椒水喷了其以后其眼睛能睁开但是一直流眼泪看不清,其就和三名交警打起来,在其和他们打斗过程中到了另外一个下道口,其到了另外一条车道的出口处,有一辆白色货车从这缴费,其爬到了货车底下,交警把其从车下拽出来,把其拽到了警车车门附近。这时在雄县东上道口正好有两个朋友从这经过,文某和刘某甲。刘某甲问了问是怎么回事后,就让其报警再给家里打个电话跟家里说。其拿起了电话先给其舅舅赵某甲打了一个电话,其跟其舅舅说在雄县东站被警察打了,让他赶紧过来,第二个电话打给了其兄弟王某丙,说让他和赵某甲一起过来。第三个电话打给了其盟兄弟杨某甲,他说在修理厂,一会过来。其打完电话之后就在警车旁边坐着等着家里人到来,后来其家里人还有朋友就陆续的来了,他们怎么和交警打的,其没看清。后听到其舅舅说话的声音,听声音好像是打起来了。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来投案自首。2014年4月5日中午,其接到外甥王某甲电话说在雄县东站被警察打了,让其快去。其开车去了雄县东站。路上,其给王某乙打电话让他到雄县东站看看,说王某甲挨打了。到东站后,其看到王某甲在警车边上躺着。几个穿警服的人在警车西边。其问是谁打了人,也没人理会。此时其看到一个警察拿着执法记录仪在王某甲那录像。其过去跟那个警察打起来,两个人抓在一起,赵某丁也和那警察抓在一起。其他人也有打架的也有拦架的。其也开始拦着,拦开后,其看见那警察头部流血了。一会,王某乙带着四五个人来了,来了就问谁打人了,李某乙说是那两个警察打的,一边说一边指那两个警察。王某乙就对带来的工人说打他们,那两个警察就跑,王某乙及带来的人就拿着铁棍子追,其也在后面追。没追上那两个警察,那两个警察上车跑了。后来王某乙的奶奶也去了雄县东站在那堵着路,不让车下高速。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其来投案自首。2014年4月5日,下午两三点钟,其接到赵某甲电话,说王某甲在雄县东站因不缴费被打了,让其过去看看。后其带着三四个工人去了雄县东站。到后看到王某甲在高速口躺着,其问赵某甲怎么回事,李某乙说是交警打的。其一听就急了,就与其带去的工人拿铁管追两个交警,两个交警就跑了。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4月5日下午,其所在的容城高速交警大队接保津高速雄县东站的报警称雄县东站有一客车拒不交高速费,堵塞通道近一个小时。接警后,其与副大队长卞某某、民警庞某某、协勤李某丙开警车到雄县东站出警。到东站后发现一辆依维柯京客车堵塞高速通道。其与其他交警上前和依维柯车上的人进行交涉,解释国家对节假日车辆哪些免费,哪些不免费。其与驾驶位置上的人要行车本、驾驶证。从旁边过来一个人说车是他的,没本。其打算把依维柯车开出下道口,后来过来的这人将其一把拉开,并往车的驾驶位置上挤并要求自己开,其怕他没驾驶证开车出什么事,就拦着他不让他开,拦的过程中其用手抱住那人,那人就用手抓其手背,把其手背抓出了血。一会被人拦开。这时协勤李某丙和其说这辆依维柯没按时年检,其就向卞某某反映此事,然后交警决定将开依维柯车的人带回大队处理,这人不配合,还打电话叫人。随后其听旁边有个秃头的人和这人说“你躺在警车下面就说交警打你了,别起来。”之后,这人就躺在警车车底下。5、受害人渠某某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两点四十分左右,副大队长卞某某让其去保津高速雄县东站,其和副大队长董某某、民警李某丁到了现场,其看见一辆白色依维柯客车堵住了雄县东站最东头的下道口,导致下道车辆无法通过。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还有120救护车都在现场。依维柯客车司机躺在卞某某出警开的警车前面。其当时没有说话,一直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当时的情况。有人看见其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就上来对其打骂,其与干警往车里跑,不想和他们发生冲突,他们又追上来打其,后来有人拦开了。其额头被打出一道口子,左眼眉骨骨折,手腕还有脖子后面都有被抓伤的痕迹。6、证人卞某某证实,今年4月5日13时40分左右,其队接津保高速雄县东站报称有一辆车不缴费、堵路使下道车无法出口,接报后其带领民警庞某某、李某甲、协勤李某丙赶到雄县东站,看见一辆白色依维柯客车停在收费站栏杆处,了解收费站工作人员称这辆车不缴费就不抬杆。其与民警请司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客车司机不出示任何有关证件,拒绝上警车。在民警强行带离的过程中,出现了推拉扯。在民警强行将司机带上车的同时旁边有个秃头的人对司机说你躺车底下,然后依维柯司机就躺警车车底下,然后他开始打电话叫人,约十分钟先来了十来个人,后来大概又来了二三十人。其打110报警并通知其单位指挥中心请求支援,五分钟后米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派出所了解情况的同时依维柯方人员对派出所民警先要警官证,在派出所民警未出示警官证的同时依维柯方拒不配合派出所工作,此时董某某副大队长带领一行三人赶到现场,在调查取证期间中队长渠某某被对方殴打。开始对方的一群人对渠某某拳打脚踢,渠某某左眉骨骨折,右眼上方有伤口缝了三针,带渠某某送医院后,对方其他人员手持铁管追赶民警到高速公路上面,民警李某甲被追赶过程中不慎摔倒,李某甲手部被抓伤,头部摔伤。最后对方手持钢管铁棍堵塞收费站,在其对对方劝解五分钟后对方才撤离车道。7、证人董某某证实,2014年4月5日14时40分左右,其接到卞队长通知,让其带领民警渠某某、李某丁赶往雄东口。其到达雄东口后,看见有一辆北京牌依维柯客车堵在第一车道,其大队捷达警车停在依维柯客车前面,还看见有一个人躺在725警车的右前轮前面。下车后,渠某某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其就跟卞队长了解情况。后来大队长鲍某某也赶到了解情况。一会儿,其发现有人跟渠某某打起来,其赶快去劝,等拦开后,见渠某某眉骨上有一个口子。8、证人庞某某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一点多,其正在容城大队值班,队长卞某某带领其、李某甲、协勤李某丙驾车赶赴报警地点。到了雄县东站,一辆依维柯在下道口左一道停着,其到驾驶室让那人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他说不是司机。其让他下车他没下车。李某甲和东站收费员核实了解情况指认车前的那个人开车过来的,其对那人说:请出示驾驶证、行车证。他说没有。李某甲和车下的那个人发生推搡。其想把车开走。后来派出所来了三个民警。对躺在我们车前的人进行简单询问。警车前边有人打起来了,其就去拦着,主要是跟渠某某干。拉开后,看见渠某某脸上流着血,眉宇间偏右有一个竖着的口子。就安排人将渠某某送医院治疗。后来又过来一帮人,有一个人老远的指着其骂,其没有理他。外边的人一边追一边骂其与民警。民警一看事不好就跑。后来其与民警扒了一个轻型货车后边上高速回单位了。9、证人李某丙证实,今年四月五日下午一点四十左右,其与容城高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卞某某、民警李某甲、庞某某到保津高速雄县东站出警。到了东站,其看见一辆白色车牌照是依维柯客车堵塞东站最东边的下道口,导致下道车辆无法通过。其四人就过去处理警情,这辆车下高速时以清明节假期高速不收费为由拒不缴纳高速费,雄县东站不放行造成堵塞。了解情况后,其四人上前和依维柯司机交涉,李某甲向其索要驾驶本、行车本,坐在驾驶位置的人没有说话,旁边过来一人说没本。这个人自称是依维柯车主。李某甲又向高速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李某甲拉车门要把车开出收费站。后来的人把李某甲拉开说他开车。后来其发现依维柯客车没有年检,其几人商量后打算把司机带回大队进行处理,这个司机拒不配合,还躺在其出警的警车车底下不出来。卞某某向大队汇报情况,并打110报警。过了一会,大队的渠某某、董某某、李某丁赶过来支援,当地派出所民警、120救护车也来了。车底下的人打电话叫人,过了十几分钟依维柯司机叫的人来了,渠某某过去和他们交涉,他们打渠某某,其过去拦着,拦开后看见渠某某头部被打伤了,赶紧送渠某某去医院。渠某某刚走,其看见又来了十几个人拿着铁棍子追着庞某某、李某甲打,庞某某、李某甲被追的跑到了收费站被一辆过路的车救了。10、证人赵某乙证实,今年4月5日下午4点多,接到容城大队高速交警的电话称保津高速雄县东站有辆车需要拖走,其和同事宋某某过去了。到后看见一辆白色依维柯停在下道口左边第一个口,高速交警卞某某说就是这辆车需要拖走。其把拖车停到依维柯前面准备拖车。有几个人拦着。靠在车门的人往左边第二个下道口一辆红色货车下面爬,交警往外拉这个人。说带回大队。后来过来几个小伙子和交警发生推搡,不让把人带走。有人报110,交警也报了110。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过来处理事的时候又来了一群人,有五六人手里拿着铁棍。交警过来四个人,其中有位交警开始录像,周围的四个人和录像的交警发生争执并开始打交警,打的交警满脸都是血,派出所的人就拉开了。挨打的交警被送往医院。后来的那帮人拿铁棍追着交警李某甲、庞某某打,李某甲、庞某某看到有人拿铁棍追他们就往高速上跑,在高速上拦了辆车就跑了。拿铁棍子的人没追上就回了站口,卞某某开始和他们进行劝说解释。11、证人宋某某证实,今年4月5日下午一点多,容城高速交警大队的人给我们公司打电话,让我们开着板车去保津高速雄县东站拖车。到了东站,其看见一辆依维柯客车堵在雄县东站最东面的下道口车道上,容城交警大队的交警让其把这辆依维柯客车拖走,其和赵某丙把板车顺到依维柯客车前准备拖车。这时其听见车外有人嚷嚷,其下车看见依维柯客车司机正趴在堵塞车道旁边的另一条下道口拦车竿下面。高速交警把他拉出来,架着司机往警车里带,周围的人拦着不让带。依维柯司机站起来走到警车右前轮处坐下,坐下之后他开始打电话。过了一会司机躺在警车右前轮底下。这时来了好多人,派出所和高速交警又来几个人。后来的交警从警车上下来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像。依维柯司机这边有人和录像的交警嚷嚷,有几人上去打录像的交警,周围的人拦着,拦开之后把录像交警送医院了。过了一会,又过来十几个人拿着铁棍子追着高速交警大队的庞某某、李某甲打,庞某某、李某甲往高速上跑。12、证人连某某证实,2014年4月5日下午1点多钟,一辆白色依维柯汽车驶入雄县东站出口左侧第一车道,当时那车道收费员刘某甲和张某甲,窗口处是刘某甲。这时张某乙说收费一道有特殊情况。其就过去,看见一辆白色依维柯,没有卡,不交费。开始是刘某甲和司机解释。其过来后也和依维柯司机解释说这种车不属于免费车辆。司机说北京上高速时没有发卡,又在免费期间不交费。司机始终坚持上道时没有发卡,下道时就不缴费。后来交警和依维柯司机要驾驶本和行驶本,因为后面车辆较多,其就去后面指挥车去了。13、证人刘某甲证实,4月5日那天下午1点20左右,有一辆白色的依维柯客车从其工作的1号下道口下高速,其向司机索要通行卡,他说上高速的时候没有发给他卡。其问他从哪来的,他说从北京过来的,其请示站里,站里要求按从北京过来的收费标准收。其向司机说明收费35元。司机把依维柯车门锁上就走了。其看依维柯把车道堵死了,就把车道关了。14、证人张某甲证实,4月5日下午,刘某甲正在替其在一号收费车道收费,其在收费亭坐着。然后就来了一辆依维柯客车,这辆车的司机说上高速没有发给他通行卡,拒不交费,然后刘某甲就把班长叫进来解决事情。过了一会其看见这辆依维柯要闯杆强行下道。班长赶紧上去把车拦了。拦下后班长继续和司机交涉。后来看见高速交警来了。15、证人臧某某证实,4月5日下午一点多的时候,其正在高速收费站发卡二道负责发卡工作,看见一辆白色依维柯客车拒不交纳高速费并将收费站最东头收费一道堵塞,其放下手头工作过去看看怎么回事。到了跟前,其看见班长正在给司机讲收费政策,班长和司机讲完政策以后。这个司机想加油门闯杆强行下高速,其和班长赶紧将他拦下。后来这个司机把车门锁上。司机和他叫来的人一起走了。过了一会,交警过来了,之后的事情不清楚。16、证人李某乙证实,今年4月5日,其和王某甲去北京买车回来,王某甲开着依维柯客车在前,其开奥拓车跟在后面。王某甲在京开高速收费站时,收费员没有给他发通行卡。后来其上大广高速,下午一点多其就从保津高速雄县东站下了高速,其发现王某甲还没到。其在雄县东站收费站外广场上等他。过了一会,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收费站不让他下高速,要交费补卡。其调转车头回了保津高速东站,看见王某甲的依维柯客车停在雄县东站最东边的下道口那,两个收费站的人正在和王某甲说话,其把车停在路边走上前听见两个收费站的人正在劝王某甲。后来其和王某甲开着奥拓去吃饭。后来高速交警还有拖车都来了。有一个交警和其要行车本驾驶本,其说没有。王某甲说他给拿。王某甲要从副驾驶门上车,后面一个交警用双手搂着王某甲的腰,王某甲挣脱了。旁边的交警都围上来把王某甲拉到收费站中间车道上。有几个交警拖着王某甲要上警车。王某甲让其报警。17、证人王某丁证实,今年4月5日下午两点多,其开货车到雄县东站口时,看见几个穿黄色反光背心的警察在打其朋友王某甲,其赶紧拦着,几个交警不打了。交警和其说是因为王某甲的车堵塞了高速收费站的通道,不让别的车下高速,收费站报警后他们出警。有三个交警强行把王某甲往警车上带,其拦着不让他们把王某甲带走,还有一个年轻小伙子也拦着。后来交警把警车开到收费站外面,王某甲站起来走到警车右前轮处就坐下,后来躺在警车右前轮底下。派出所和120的工作人员来了,有个交警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周围有几个人上去打这个交警,被打的交警脸上流血了,被拉走了。过了一会,王某甲的老舅和其他亲戚来了。18、证人刘某甲证实,今年4月5日下午一点多,其开车回家,到雄县东站时看见一辆白色依维柯把东站最东面的下道口堵了。其也堵在里面。高速交警过来和依维柯司机交涉堵车的事。其走到跟前看见王某甲趴在依维柯前面。几个交警想把王某甲带上警车,周围的人拦着不让带。王某甲站起来走到警车右前轮底下坐下,后来躺在警车右前轮底下打电话。王某甲的老舅和表弟来了,高速交警也来了几个人。王某甲这边的人打其中一个交警,周围的人拦着,挨打的交警被同事送走。王某乙带着工人追打另外两个交警,这两个交警拦了辆车跑了。19、证人何某某证实,今年4月5日下午两点多,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在保津高速雄县东站口被打了。其到了东站看见王某甲躺在高速口外一辆警车右前轮底下,周围都是交警和老百姓。其上前询问,看见一个交警正用执法记录仪给其录像,其和这个交警嚷起来。后来看见王某甲的舅去了,其就走了。过了一会有人给其打电话其又回去看见交警已经走了几个,其和派出所的人一块把事情调解了,把王某甲的车挪开了下道口。20、证人刘某丙证实,今年4月5号下午,其老舅王某乙说王某甲在雄县东站高速口那有点事,让其叫几个工人去看看,其就告诉杨某乙了,他就开一辆白色北斗星车过去了。后来工人回来以后听他们说是打架了。21、证人赵某丁证实,4月5日清明节那天下午,其正在王某乙厂子里装货,三四点钟时其老叔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王某甲在保津高速雄县东站让人打了,让其去看看。其到了东站看见其老叔已经在那。王某甲躺在一辆警车右前轮底下。现场还有好多人。其老叔和其中一个交警嚷起来并拉扯。其赶紧去拦着,周围的人也过来拦着。拦开后其看见交警脸上流了血。后来其老叔王某乙带着几个工人来了,追着其中两个交警打。这两个交警跑上高速就看不见了。22、证人孙某某证实,今年4月5号下午5点钟左右,其在雄县李林庄村干活,接到厂长王某乙的电话说雄县东站有点事,让其过去。一会,一辆白色北斗星接其到雄县东站,其看见王某甲在一辆警车下面躺着。其问了问情况就在现场待着。23、证人杨某乙证实,4月5号其在雄县李林庄村干活。一起干活的一个人接到电话说王某甲挨打了,让其过去看看。到现场看见王某甲在警车下面躺着。听说王某甲被高速交警打了。当时有四五个交警在场,还有几名当地派出所的人。有两名高速交警步行往高速上走,其与工人们认为王某甲是被这两名交警打伤的。就拿着铁管开始追这两名交警,交警跑到高速上面拦了辆车就跑了。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李某甲辨认王某乙就是2014年4月5日对其追赶并殴打的人,经渠某某辨认赵某甲就是2014年4月5日对其殴打的人。25、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渠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微伤。李某甲头皮挫伤属轻微伤。26、依维柯客车的行驶证、照片、机动车登记证,证实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5月,核定载客17人,机动车所有人为王某丁。27、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赵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对李某甲、渠某某已赔偿,并得到李某甲、渠某某的谅解。28、雄县人民法院(2007)雄刑初字第706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甲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9月3日被判处刑罚。2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87年6月28日。赵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2月20日。王某乙的出生日期为1975年3月2日。30、雄县板东刑警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8月27日赵某甲在其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1、视听资料光盘三张,证实2014年4月5日高速公路雄县东站广场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随意追逐、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王某乙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谅解的意见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提出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乙接赵某甲电话与本厂工人赶到现场,持械对交警进行追逐,故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乙、赵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韩惠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