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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启吉与刘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孙启吉。被告:刘季。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微商初字第13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孙启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刘季所有的鲁H×××××别克轿车的查封予以解除。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陈佳亿人民陪审员  王延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