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远建与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建,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李远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黎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建与被告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远建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