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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远建与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建,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766号原告李远建,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黎伟,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建与被告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远建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