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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焦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希明与邓良涛、王风英、黄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明,邓良涛,王风英,黄士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焦商初字第263号原告:赵希明,男,住齐河县。被告:邓良涛,男,住齐河县。被告:王风英(系邓良涛妻子),女,住址同上。被告:黄士利,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明诉被告邓良涛、王风英、黄士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希明负担。审 判 员  李畔岭人民陪审员  乔秀民人民陪审员  闫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松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