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6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薛东,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圭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