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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先华与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华,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蒋先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汮,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眭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先华诉被告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先华撤回对被告眭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先华负担。审判员  张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