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蒋先华与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先华,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蒋先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江汮,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被告眭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先华诉被告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先华撤回对被告眭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先华负担。审判员 张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