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道秀与被告唐栋清、喻志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栋清,喻志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47号李道秀,女,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巴县三元镇柳坝村大湾小组,农民。被告唐栋清,男,现年40岁,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巴县三元镇太坪村,农民。被告喻志香,女,现年38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唐栋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秀与被告唐栋清、喻志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秀以二被告外出务工,案件无法审理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道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