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子烟与刘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烟,刘顺平,黄子烟,刘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黄子烟,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刘顺平,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烟诉被告刘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子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子烟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黄子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