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49号原告宋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请求:离婚。所依据的事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3月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无法沟通。被告没有责任心,不爱劳动,心胸狭隘,对我不信任,限制我人身自由。2013年春节过后,我被接回娘家,后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1月份,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2014年3月份,被告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后又撤回起诉。我与被告先后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请法院公正裁判,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所依据的事由:1.原告所述因家庭琐事吵架、不爱劳动、心胸狭隘、限制人身自由等与事实不符,没有事实根据。2012年3月初,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处对象,几天后,原告提出与我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索要彩礼7.6万元。2012年3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因我家困难,一次拿不出7.6万元,经协商,原告同意分期给付。我已分三次给付原告彩礼7.6万元,是我家花2分利借的钱。另原告第一次来我家串门时,向我索要2000元,2012年10月1日来我家时又向我要1200元,后又向我要电动车钱3600元,手机钱750元,原告先后四次共向我索要7550元。2013年1月7日,我与原告举行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与原告居住时间累计只有7天,在此期间,原告离家2次,之后原告从2013年正月初二离家至今。2、原告与我结婚的目的是索要彩礼,与我在一起居住时间只有7天,并不是想和我一起过日子生活。而且,原告拿走巨额彩礼83550元后就离家出走,导致我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债务负担116970元。因此,我要求原告返还彩礼83550元、利息3342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登记当日,被告给原告过彩礼2.6万元。2012年12月25日,被告给原告过彩礼3万元。2013年1月7日举办结婚典礼,被告给原告过彩礼2万元。2013年正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3月26日,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于同年6月9日撤回起诉。现有财产有原告购买的电动车1辆、冰箱1台、洗衣机1台,电动车1辆在原告处,冰箱1台、洗衣机1台在被告处。被告购买的电脑一台在被告处。无存款、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裁定书;被告提供的法库县双台子乡转山子村介绍信、王玉喜、王凤宇、孙洪学、王洪忱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正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且双方先后起诉与对方离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被告分3次给付原告彩礼计7.6万元,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应结合本案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较大等综合因素,酌情适当予以返还。鉴于原告支出部分彩礼款用于购买冰箱、洗衣机,且购买的冰箱、洗衣机在被告处,故其支出费用应从彩礼中予以扣除。被告主张原告先后4次向其索要购买电动车、手机等支出共计7550元,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其抗辩事由,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现有财产电动车1辆归原告宋某所有;冰箱1台、洗衣机1台、电脑1台归被告赵某某所有;三、原告宋某返还被告赵某某彩礼款3.6万元;四、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