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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育珍与重庆协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育珍,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97号原告徐育珍,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9号南3-1,组织机构代码08016328-X。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亚博,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育珍与被告重庆市协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育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徐育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徐育珍负担。审判员  李正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