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二庭移交执行王小疆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3号移送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王小疆,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云南省耿马县人,农民,家住耿马县孟定镇,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现在监狱服刑。王小疆运输毒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二庭依法将涉案车辆云A982**小型越野客车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涉案车辆云A982**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800746,车辆识别代码:LNBRDFEH38N016076)所有权归属罪犯王小疆,于2011年7月16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局依法扣押(扣押时只获取该车的行驶证,未获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委托临沧新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价值评估,并于2015年4月10日经公告后交淘宝公司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过程中,竞买人毛**(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获得该拍卖车辆,并已支付完毕拍卖成交价款,成为合法买受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云A982**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800746,车辆识别代码:LNBRDFEH38N016076)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锐科所有;二、买受人毛锐科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王先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凤金 更多数据: